9月初,国务院发布了自2023年12月开始执行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虽然在2010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以及2018年做了修正,但随着社保办理过程中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办时限不明确、基金跑冒滴漏等新问题影响到老百姓的体验和社保保障的效率和价值,为此进一步明确了相应的经办管理办法,冯老师给大家归纳总结出针对于医药行业尤其是大量医药行业CSO及从业人员的社保问题。
1、明确了“2 3”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这是每个医药CSO企业及从业人员必须关注的5大保险,是每位就业人员基本保障的法定要求。
2、公民以身份证号码做为社会保障号码,并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是参加各类保险的基本凭证,并且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保保险登记,这是一个改变,CSO公司在注册时就要办理社保登记,用人单位在注销时必须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
3、职工跨区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均随同转移,这明确并解决了个人就业跨区域的社保处理历史难题。
4、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进一步确定了医疗费用在结算时直接医保报销结算,当然也允许特殊情况下的手工报销。
5、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改进基金支付和结算服务,加强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集体协商谈判机制,这一条主要是针对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管理和改革相关的内容,这个要具体按医保局的医保基金结算与支付管理执行。
6、对于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定点医药机构则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基金使用,这主要是针对医保基金不合理使用对医药机构对应原处罚办法。
7、对于无雇工的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社保”或“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保”,参加企业职工社保的按当地个人缴费基数浮动范围内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20%),对于平台经济下的自由职业者,目前按试点通过按单付费金额由平台企业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用。这条内容是冯老师补充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医药领域存在大量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开展药械推广服务的个人或没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群体的。
以上是冯老师给大家归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新条例中涉及到医药CSO及推广服务自然人相关的内容,当然具体的细则则由相应部门和各省市出台具体的细则而执行,这些内容的介绍仅仅是一个政策性宏观总结说明而不是实际执行细则,就是为大量CSO、CSO下人员及新就业人员的社保问题提出几个关键点和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