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代币、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普通民众的交易风险(代币是什么意思货币资讯)

柳军勇,深圳律师,广东粤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刑事控告、申诉、刑事合规,法律顾问等诉讼、非诉讼事务。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咨询。

一、比特币、代币、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但不具备货币的法偿性与强制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一)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不具有有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

(二)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021)

二、比特币在法律属性上应当认定为财产,比特币作为犯罪对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刑申45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本院经审查认为,1、“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商品,确非货币,但其在网络上与现实货币客观上存在着交易事实,具有可转化为现实物质利益的属性,在法律属性上应当认定为财产。

现实生活中,“比特币”已经不是作为其原始物理属性的数据而被社会公众认可,而是作为财富被追逐,国际、国内都存在专业的“比特币”交易网站,一般社会公众均可持有“比特币”并参与交易……国家虽然强调对“比特币”交易的管制和风险防范,但并未禁止。原审将“比特币”作为犯罪对象来认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

(一)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

(二)国家虽然强调对“比特币”交易的管制和风险防范,但并未禁止。——(2018)粤刑申45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四、仲裁裁决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

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五、普通民众进行比特币、代币、虚拟货币交易,若出现纠纷,可能面临无法计价的风险。

根据上述相关部委的规定及司法机关的相关裁判,普通民众进行比特币、代币、虚拟货币交易虽不被禁止,但司法机关可能不会以裁判的形式支持比特币、代币、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所以,除非交易双方明确比特币、代币、虚拟货币的计价方式,否则,一旦出现纠纷,交易双方将无法就虚拟币进行计价,一方主张兑付的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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