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行刑衔接,两部门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对敲货币资讯)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近两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等外汇违法犯罪案件200余件。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针对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出现了利用虚拟货币为媒介开展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情形。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是当前非法买卖外汇的典型表现之一,此类案件中,人民币和外币一般不进行物理上的跨境流转,表面上看资金在境内外单向循环,实质上属于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从检察办案看,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主要有非法操控大量资金账户进行海量交易、跨境对敲手段复杂多样等特点。司法办案中需要查清实际控制使用的资金账户及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交易流水。此次发布的案例中,除传统的对敲外,还有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违规改造POS机并偷运出境刷卡交易等方式实施跨境对敲,其隐蔽性、专业性更强,对侦查取证、审查证据的专业要求更高。此外,非法买卖外汇成为助推其他关联犯罪的资金通道,涉及资金出境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需要借助非法买卖外汇实现,对全链条惩治违法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当前,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施。在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经查,赵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兑换金额达4385万余元人民币,获利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在办案中发现,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间接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对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引导取证、审查判断,需要熟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技术特征。此次我们选取了浙江、上海两个涉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案件,结合案例对相关取证要点进行阐释,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引导取证及证据审查指引。”该负责人指出。

随着金融科技和网络通信手段的发展,外汇违法犯罪呈现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资金交易更加快速庞杂、非法信息发布传播“社交媒体化”等新的趋势和特点。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完善金融犯罪检察制度机制,建立健全金融领域行刑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加强金融犯罪检察专业能力建设,结合办案加强对金融案件背后深层次原因的分析研判,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促进全面加强监管,通过立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金融法治建设,大力推进金融领域市场化、法治化建设。

编辑 陈静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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