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委托别人购买虚拟货币的合同无效(mgs货币资讯)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6652号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司法观点:

一、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本案所涉的MGS属于一种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本案中,黄XX、魏XX虽然系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双方从事的是购买网络虚拟MGS货币,该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违背公序良俗,该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本案中,黄XX在微信上多次劝说魏XX投资GMS货币,而魏XX明知投资GMS货币存在风险仍然委托黄XX购币,均存在过错;而案涉GMS平台已被关闭,魏XX所投款项已经是损失,本院酌情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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