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持刀威胁、捆绑殴打等方式强行劫取崔某持有的比特币2.529个,扫码转入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匿名虚拟钱包中。后由陈某某、王某某将上述比特币转卖变现,获利人民币93万余元,后陈某某按张某某指示将赃款转向多人账户,再分赃获利。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被害人崔某的比特币,数额巨大,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某和陈某某明知涉案比特币是犯罪所得,仍为张某某等人提供虚拟钱包,将比特币在平台上交易变卖后按照张某某指示转账并参与分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虽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为财产性利益,属于抢劫罪所保护的法益。且本罪被告人的抢劫对象虽然是比特币,但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比特币所对应的具体财产价值。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产物,虽然在部分国家已经作为合法货币使用,但在我国仍属于非法定货币,禁止流通使用。本案在严格把握国家关于虚拟货币相关政策规定下,准确认定虚拟货币的性质,严厉打击试图通过以虚拟货币为载体实施犯罪而逃避处罚的犯罪行为。